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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正式启动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

    信息发布者:福山村
    2019-07-02 11:54:59   转载

    编者注:近日,随着《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的印发,我国正式启动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根据文件,全国将选择10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创建100个示范乡镇和1000个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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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国启动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表示,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要求,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任务。通过试点示范,鼓励地方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创新、大胆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培育和树立一批乡村治理典型,推动乡村治理的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

    乡村振兴是全面的振兴,必须夯实乡村治理的根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诉求日趋多样,迫切需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据了解,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根据通知,我国将在县级层面开展试点示范。县级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层级,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探索党组织领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机制、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完善基层治理方式、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现代乡村治理手段等八个方面。

    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根据通知,示范创建在村镇层面开展。乡镇和村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单元,是乡村治理政策具体实施的层级。示范村创建的标准主要包括村党组织领导有力、村民自治依法规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文化道德形成新风、乡村发展充满活力、农村社会安定有序等六个方面;示范乡镇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等四个方面。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中农发〔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诉求日趋多样,迫切需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乡村治理的理念、主体、方式、范围、重点等方面进一步创新、调整和完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 大和十 九 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进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根本目标,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创新、大胆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乡村治理的领导体制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坚持农民主体。坚持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充分尊重农民、依靠农民、组织农民,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作为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三治结合。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自治、法治、德治联动融合、共同发力。 

    ——坚持多方协同。综合运用传统治理资源和现代治理手段,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鼓励引导社会和公众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强大合力。 

    ——坚持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聚焦农民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重点突破,从体制机制层面探索解决方案,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做法。 

    试点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展,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发展情况,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探索加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实现多方参与的有效途径。落实县乡党委领导责任,明确党委和政府部门职责,健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二)探索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将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脱贫攻坚等方面有机结合。探索理顺乡村产权与治权关系、促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等方面的有效途径。  

    (三)探索完善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探索健全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实现村级各类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完善村党组织领导各类村级组织的具体形式,坚持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优化组织架构,探索多种形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乡镇、村干部入户走访和党员联系农户机制,丰富各类村级组织协同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拓宽乡村组织人才来源,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创新乡村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多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探索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治理载体,创新综合运用村规民约、法律政策、道德舆论的治理方式,拓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领域,探索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评价体系,不断丰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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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基层治理方式。理顺县乡政府与村级组织关系,支持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按照有利于村级组织建设、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将适合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工作事项交由村级组织,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规范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政府工作事项,探索建立村级工作事项清单制度,解决村级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多、各种检查评比事项多问题,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促进乡村管理规范化。推动资源、管理、服务下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自主性。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提高群众办事便捷程度。 

    (六)完善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制定权力责任清单,探索形成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建立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强化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和审计监督,推进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监督。 

    (七)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方式和载体,丰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渠道,激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适应农村人口流动和经济结构变化,为本地村民、外来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参与议事提供平台,探索建立村民小组议事协商机制。拓宽村民议事协商范围,推进村民议事从经济事项向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移风易俗、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拓展。 

    (八)创新现代乡村治理手段。完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互联网+”治理模式,提高信息服务网络覆盖面,推进乡村信息统一采集、资源互联共享,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效率和效果。 

    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周期3年,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 

    (二)试点单位条件。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二是具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相关部门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三是能形成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初步具备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 

    (三)试点单位选择。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和乡村治理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县(市、区)数量建议表(见附件)。各省(区、市)参考建议数量,推荐不超过5个县(市、区)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选择要统筹考虑地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乡村治理典型经验。 

    (四)试点方案制定。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单位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乡村治理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确定,一般应在8方面试点内容中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进行试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增加其他试点内容。 

    (五)试点单位报批。各省(区、市)对试点方案审核把关后,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2019年8月1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择优选择100个左右的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并批复。 

    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推进试点有序开展。试点单位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工作指导。中央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在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试点经验总结中全程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协助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发挥好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推介试点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治理路径和模式,推进面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深入研究梳理试点经验做法,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 

    (四)加强经验总结。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应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汇报。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系人:刘齐齐  010–59197708   

    贺  潇  010–59193170  59193105(传真) 

    电子邮箱:xczlzdc@agri.gov.cn  

    附件:

    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市、区)数量建议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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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中农发〔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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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从2019年起组织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育和树立一批乡村治理典型,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协同发力,深入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形成一批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的典型,选树为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打造成乡村治理的引领力量,带动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促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创建标准

    根据中央对乡村治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各地乡村治理发展情况,确定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具体创建标准如下。 

    (一)示范村的创建标准 

    1、村党组织领导有力。村党组织班子团结、工作规范,对村级各类组织实现统一领导,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村民自治依法规范。村民自治制度健全、议事形式丰富,村务监督机构普遍建立并依法参与监督,村规民约为广大村民知晓并认同,能有效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3、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经常开展群众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能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基本服务,村“两委”成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村民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4、文化道德形成新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泛开展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建立崇德向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5、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村民增收渠道多样,村容村貌整洁美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6、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深入开展农村基层综合治理,各类组织和人士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和治理,矛盾调处机制健全,有效抵制黑恶势力、封建迷信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越级上访和非法宗教等活动,村民关系和谐。 

    (二)示范乡(镇)的创建标准 

    1、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乡镇党委抓乡村治理工作的责任,党委和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政府治理、社会参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基本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2、基层管理服务便捷高效。乡镇对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内容有明确的权责清单,乡村资源、服务、管理重心有效下移,乡镇和村对农民管理和服务职责清晰、有效联动,能在行政村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 

    3、农村公共事务监督有效。制定乡村小微权力责任清单,基本建立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 

    4、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社会秩序良好。 

    创建工作要求

    (一)重视创建工作。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农业农村、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示范创建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发动各地村、乡(镇)积极参与示范创建活动。 

    (二)强化创建指导。要将示范创建活动与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示范创建活动的方向,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干部能力,推动乡村治理政策落实。要因地制宜推进创建工作,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乡村治理典型。要探索示范村镇创建考核评估办法,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评价体系。 

    (三)做好申报认定。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在各地创建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一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联合确定推荐示范村、乡(镇),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示范村、乡(镇)推荐表(附件2)正式行文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示范村、乡(镇)进行复核,经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 

    (四)大力宣传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示范创建活动的好做法,组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围。要深入梳理示范村镇的好经验好模式,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与推介,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乡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联系人:王 蕾  010–59193105    59193124  

    电子邮箱:xczlzdc@agri.gov.cn 

    附件:1、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名额分配表 

    2、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推荐表 

    附件1:

    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乡(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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